前幾天在研究數位錄音筆時,看到RCA的產品,一時回想起這個案子,想不到今天新聞紙就刊登這事的最新進展。
無語,難過。
最近在啃美國法制史,正回味著十九、二十世紀之交美國進步法學思潮對當時固執於契約自由、過失責任的正統法學思想,所展開的猛烈批判;還有七十年代,法學家Grant Gilmore甚至直言「契約之死」,宣告那種抽象的、客觀的、自足的法律體系早就死亡。乖乖,再回頭看看我們的法院,跟一個世紀以前的美國法院一樣,拿著大而無當的精巧法典,卻對大財團束手無策。果然我們的歷史是跟著列強走……更諷刺的是,教我們這一課的,不是別人,正是作為被告的美國家電廠商RCA。
我曾間接接觸到這個重大土地污染及工殤案件。零一年時,剛從所謂全國最大律師事務所實習完畢不久,進入研究所從事虛學,並做個半職的流浪律師賺外快。那時正好參與環保署的一個關於整治污染土地的研究案。這研究案的構想是這樣的:政府仿照美國,特別成立一筆專門用來整治污染土地基金,出錢幫那些污染土地的廠商擦屁股,但政府總不能當冤大頭,所以環保署在花錢消災後,就要向那些工廠伸手要錢。我參與的,就是那向廠商求償的部分。在研究的過程中,終於知道,之所以會有「超級基金」的成立,之所以會有求償行動的研究,起因就是這個RCA的污染案。而為那個RCA雇用的法律顧問,正是那個全國最大的律師樓。
所以,我拒買RCA的產品。
RCA毒廢料案 首傳受害員工作證
- 2009-11-12
- 中國時報
- 【郭良傑/台北報導】
美國無線電公司(RCA)五十九年來台投投資,在桃園及新竹縣竹北市設廠,後來陸續被美國奇異及湯姆笙公司併購,八十一年正式關廠,八十三年,RCA桃園廠被揭發傾倒有毒廢棄物及有機溶劑,毒害上千名員工;八十七年時,RCA將廿八億資產匯到海外,在台灣形同脫產。
RCA受害員工組成自救會,於九十三年向台北地院提出民事求償,因不具法人資格,陸續被台北地院及高院以程序理由駁回,後來最高法院認定程序要件在法律上可為補正,發回高院後,九十五年高院再發回台北地院重新審理。
九十六年一月,自救會在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義務律師團協助下,共有五二九名會員聯名對RCA公司提起集體訴訟,求償新台幣廿四億元,同時追加奇異及湯姆笙公司為共同被告。
台北地院為調查RCA公司是否違法使用及傾倒有機溶劑的事實,傳喚黃春窕作證,自救會與聲援的社福團體昨天均指控RCA利用程序問題在拖延訴訟。
根據黃春窕表示,RCA雇用過的員工九萬多人,根據自救會的資料,已有一千多人罹患癌症,死亡的至少有二百多人。
她指出,RCA公司讓員工暴露在有毒的有機溶劑及高溫的有毒氣體中工作,口罩、手套根本不夠用,還常流鼻血,用過的有機溶劑、清潔劑,就直接倒在廁所內。
黃香窕說,她在RCA工作十八年,離開五年後,發現得了鼻咽癌,現在的她舌頭一邊高、一邊低,說話發聲困難,還會不斷流口水。
RCA的委任律師強調,一切均依法律程序處理,要求自救會提出相關病例及工作紀錄等,自救會律師團則要求RCA提供有機溶劑回收及處理資料;證人訊問結束後,法官諭令十二月九日再開庭。